沃特服務 - 深圳沃特检验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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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條款

本通用條款不可分割地與深圳沃特檢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子公司(以下簡稱沃特檢驗)出具的檢測協議、合同、檢測申請表或報價單一起構成沃特檢驗提供服務的協議。除非另行約定或依據沃特檢驗提供服務所在地的法律法規特殊規定,沃特檢驗提供服務的對象(以下簡稱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沃特檢驗在必要的情況下提交「結果報告」給政府相關部門等第三方。

提供服務

  1. 沃特檢驗根據經沃特檢驗確認的委託人的具體指令提供相關服務,遵從監管機構和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以合理謹慎的原則和現有技能提供服務。如委託人的指令不明確,則根據任何有關的貿易慣例、做法或實踐;及/或沃特檢驗認為在技術、操作及/或財務方面適當的方法提供服務。
  2. 報告作為服務結果的體現,其中的相關信息來源於檢驗/測試的結果,執行檢驗/測試程序是根據客戶的指令,及/或根據任何技術標準,慣例或具體實踐的結果評估,或應該被考慮的符合沃特檢驗專業建議中的其它情況。沃特檢驗沒有責任涉及或陳述所收到的專門指令或所用的可選擇參照範圍以外的事實或情況。
  3. 報告無需體現與檢驗/測試相關的任何產品、材料、服務、系統或流程的關於質量、安全、性能或條件的所有事宜,並且不需要反映可以適用於被檢驗/測試的產品、材料、服務、系統或流程的所有標準。
  4. 檢驗/測試的報告僅僅反映沃特檢驗對所檢驗/測試樣品的評價,不反映對被抽取樣品的一批產品、材料、服務、系統或流程的評價。
  5. 根據客戶要求,沃特檢驗可向客戶提供中文、英文或中英文對照報告。若要求提供英文或中英文報告的,客戶應提供客戶名稱、樣品名稱等報告編制有關內容的準確的英文信息。同時沃特檢驗將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向客戶送達報告。
  6. 沃特檢驗不承擔因客戶及其代理方或其他相關方使用作廢、無效報告或誤用報告而引起的任何風險和法律責任。沃特檢驗有權拒絕客戶提出的不合理的報告更改要求。
  7. 由於某些測試項目或方法尚未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在此情況下,客戶知悉,沃特檢驗提供的報告結果僅限科研、教學、內部質量控制等活動使用,不能用於任何向社會出具的第三方證明或任何商業用途,沃特檢驗不承擔由此引發的任何風險和法律責任。
  8. 如客戶要求沃特檢驗見證任何第三方的工作,則沃特檢驗的唯一責任是在第三方執行客戶指定作業時出現在現場並傳遞或證實其工作中發生的相關事宜。沃特檢驗對第三方使用的設備、儀器和測量器具的實際狀況及校準情況、所採用的分析方法、第三方作業人員的資格、行為過程或疏漏,以及輸出的分析結果均不負責。
  9. 如無特別說明,客戶默認同意沃特檢驗在必要時可委派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代理或分包商承擔全部或部分服務工作,客戶同意並授權沃特檢驗向代理或分包商提供其所承擔服務的全部必要的信息。沃特檢驗對其委派的代理或分包商之工作成果向客戶負責,但是由客戶、法定管理機構或法律法規指定的代理或分包商除外。
  10. 客戶與第三方簽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合同、信用證、提單、聲明及保密協議等,僅供沃特檢驗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參考,不作為擴展或限制沃特檢驗接受的服務範圍或職責之用。
  11. 沃特檢驗在提供服務時並不取代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的地位,也不承擔、不削減、不免除、不承諾解除客戶與任何第三方之間的任何責任。
  12. 所有樣品設置適合的保留期,如樣品特性允許的期限少於保留期,則以樣品特性允許的期限為準。如無特殊說明,到期後樣品由沃特檢驗自行處理並終止對該樣品的任何責任。如需退還給客戶,由客戶承擔相關費用。
  13. 客戶確保樣品及信息、說明和文件的合法性,保證在任何情況下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權利的情形。客戶應及時提供足夠的信息、說明和文件,以便所要求的服務得以實施。
  14. 客戶應當知悉,樣品在實際測試過程中可能因實際工作需要存在毀損風險,沃特檢驗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15. 客戶送檢樣品如有相同材質,客戶簽字(蓋章)即表明已保證同材質樣品之間材質、工藝、製造商等方面相同。若有任何與事實不相符合的情況,客戶將承擔由此帶來的所有風險和經濟、法律責任。
  16. 檢測服務週期自客戶向沃特檢驗提供測試所需的相關資料及合格的樣品且已向沃特檢驗發出開案通知(可多種通知方式)後開始計算。若客戶要求加急等測試服務的,沃特檢驗應根據測試方法、項目條件等實際情況據實評估。因客戶提供的樣品有誤、樣品量不足、樣品損壞或缺少必要資料的,沃特檢驗將及時告知客戶補充合格的樣品和資料,檢測服務週期自沃特檢驗收到補充的樣品或資料後重新計算。
  17. 客戶應為沃特檢驗的代表提供到達工作地點的所有必要的文件或許可,並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或糾正服務實施中遇到的障礙或干擾;如有必要,應為沃特檢驗的代表提供所需的相關措施、防護設備設施及安全保護,以確保實施服務的工作環境、場所和設備設施的安全。
  18. 應事先通知沃特檢驗任何委託、樣品或實驗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實際或潛在危險或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有害或爆炸元素或物質、環境污染或中毒的存在和危險。客戶應對樣品進行妥善防護和包裝,沃特檢驗不承擔樣品在運輸或交接過程中受損或遺失導致的損失及相應後果。
  19. 混合測試會導致無法判斷測試樣品是否符合法規/指令要求,同時混合測試可能導致無法測得準確的數據。以上樣品如有混合測試,客戶簽字(蓋章)即表明已知悉並確認混合測試帶來的風險。
  20.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沃特檢驗有權立即且不承擔任何責任地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1. 客戶未能履行相關應盡職責,而且在通知後 10 個工作日內客戶未書面通知沃特檢驗並採取相應措施;
    2. 客戶暫停付款、與債權人做出相關協議、破產、出現無力償付、出現破產管理通知或停業通知。
  21. 客戶對報告有異議的,應於收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沃特檢驗書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無異議。沃特檢驗不接受如下情況下的異議:包括但不限於原樣品已被甲方取回、原樣品無法保存、原樣品已用完、原樣品剩餘太少不足以進行分析、原樣品超過保存期限已銷毀、原樣品發生變質、不可重複服務條件的項目。
  22. 沃特檢驗將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基於檢驗/測試的報告的編號或隨檢驗/測試的報告附帶二維碼的報告真偽查詢服務,客戶應妥善保管相關信息。客戶如有禁止查詢之需求,應於沃特檢驗提供服務前,書面告知沃特檢驗。

收費和支付

  1. 客戶應按照檢測協議、合同、檢測申請表或報價單約定的價格及支付時間向沃特檢驗支付其中規定的費用。在服務過程中發生服務內容的變化、減少或者追加的,應以更新後的檢測協議、合同、檢測申請表或報價單的約定為準。
  2. 如客戶未按時向沃特檢驗支付相關款項,沃特檢驗有權每日按照逾期未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客戶索取違約金。
  3. 客戶無權因聲稱與沃特檢驗的任何爭端、反訴或投訴,而留置或延遲支付應付給沃特檢驗的任何款項。
  4. 一旦在實施服務過程中出現任何不可預見的問題和費用,沃特檢驗將盡力通知客戶並有權收取相應附加費用。
  5. 如果出現任何客戶原因,導致沃特檢驗不能履行全部和部分服務時,沃特檢驗依然有權收取已完成部分服務對應的相關費用。

責任和賠償

  1. 責任範圍
    1. 沃特檢驗不承擔任何保險或擔保角色所附帶的責任。客戶應該適當投保以確保利益不發生損失或不受到損害。
    2. 報告的出具是以客戶或其指定代表提供的信息、文件及/或樣品為基礎,客戶應當對其在報告基礎上所採取的全部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沃特檢驗不承擔任何對因客戶或其指定代表提供給沃特檢驗不清晰、不正確、不完全、誤導或虛假信息導致的任何後果。
    3. 對因任何超出沃特檢驗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未能履行相關責任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延期、部分或全部服務不能實施,沃特檢驗不承擔直接及間接責任。
    4. 沃特檢驗對任何賠償責任均不超過應支付給沃特檢驗的服務費用的十倍,賠償責任上限為十萬元人民幣。同時,沃特檢驗不承擔任何間接或其他衍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業務損失、機會損失、商譽損失及產品召回之成本。
    5. 如發生任何索賠,客戶必須在知悉或應知悉相關事實起 30 天內書面通知沃特檢驗,並且在一年內提起訴訟。
  2. 其它
    1. 如發現本通用條款中的條款具備相對獨立性,部分條款失效不影響或削弱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2. 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和其後的一年內,客戶不得直接或間介誘惑、慫恿沃特檢驗員離職。
    3. 未經沃特檢驗事先書面授權,不允許以廣告宣傳為目的使用沃特檢驗的名稱和註冊商標。

保密及知識產權

  1. 雙方承諾為對方提供的技術情報和資料、非正式出版物、知識產權、環境狀況、產品技術、生產工藝、合作範圍、內容、合作模式、費用等承擔保密義務。並保證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悉該商業機密的僱員及相關方有相同的義務。
  2. 因法律法規、監管機關及交易所相關規定必須披露的信息不在保密範圍內,但是披露方應盡最大努力確保信息提供方的信息安全。

廉潔條款

  1. 雙方承諾任何一方或其工作人員均應當公平交易、廉潔自律,雙方均應堅持廉潔、誠信原則,恪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規範。
  2.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對方索要或收受個人回扣;任何一方不得接受對方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物品等;任何一方不得為對方工作人員報銷應由其個人承擔的費用;未經對方公司批准,任何一方不得邀請對方工作人員參加其組織的消費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外出旅遊、高消費娛樂活動、以旅遊為目的在風景區召開會議等。

不可抗力

  1. 若任何一方由於下述情形而延遲履行或未能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不必對另一方承擔任何責任:
    1.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疫情、內戰、暴亂、革命、恐怖主義行為、軍事行動、蓄意破壞行為及/或海盜行為;
    2. 自然災害(例如:劇烈風暴、地震、海嘯、洪水及/或照明問題、爆炸和火災);
    3. 罷工和勞資糾紛,因受影響方或其任何供應商或代理人的一名或數名僱員引發的糾紛除外;
    4. 公用事業單位(如:電信、互聯網、煤氣和電力服務供應商)出現問題。
  2. 受到如上情形影響的一方必須:
    1. 及時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原因和可能由此導致的延遲履約或未能履約的持續時間通知對方;
    2. 以合理方式盡一切努力避免或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並在合理的情況下儘快繼續或恢復履行其受影響的義務;並
    3. 繼續提供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服務。
    4. 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自其發生日起持續超過六十(60)天,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至少十(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

適用法律

  1. 雙方權利義務調整及爭議解決方式,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 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沃特檢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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