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C認證
有一種現象直到今天依然存在,即:為了將電器產品投放到整個歐洲市場,電器生產商們不惜成本,對同一電器產品申請多個歐洲國家的認證,如VDE、KEMA-KEUR、NF、IMQ、DEMKO等。這既費時,也費錢。於是,類似於CE,ENEC認證也就應運而生。 ENEC是EUROPEAN NORMS ELECTRICAL CERTIFICATION的首字母縮寫,意思是歐洲標準電氣認證。
ENEC標誌表示附合相關的歐洲標準,ENEC證書可由CCA ?CENELEC(歐洲電工技術委員會)CERTIFICATION AGREEMENT?成員國的官方測試機構簽發。ENEC認證為CCA協議國的簽約機構所認可,並有可能在將來取代歐洲國家各國的安全認證。
ENEC標誌意味著安全,因為它不但建立在由有資格的認證機構完成的型式試驗的基礎之上,而且還建立在對生產商生產過程的持續控制的基礎之上。此外,ENEC標誌的使用還受到歐洲的生產商和消費者組織及官方測試機構的監控。
跟原有的認證方式相比,ENEC認證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
1.完成一個測試和認證過程即可獲得進入整個歐洲市場所需的認證(ENEC),因而省去了大量的時間和費用。
2.ENEC標誌的通用已從EU(歐共體)、EFTA(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國家擴展到了東歐國家。
3.選擇一家認證機構即可獲得所需的(完全的)認證(ENEC),因而減化了認證程式。
4.可在眾多的認證機構間作自由選擇。
5.一個認證合同即可取代原有的多項認證合約。
這個標誌是非強制的。是顧客導向的。
ENEC標誌 (European Norms Electrical Certification)是 CENELEC (歐洲執委會電工標準化組織) 的一項認證計畫,適用於照明設備及有關零件、電機與電子類辦公室及資訊科技設備、安全絕緣及分離式變壓器、電源供應器及家電產品的開關等產品。
ENEC 為自願性標誌,可用作代替各歐洲國家的個別標誌,以證明該產品已通過協力廠商測試,確認符合歐洲標準 (ENs)。ENEC標誌意味著安全,因為它不但建立在由有資格的認證機構完成的型式試驗的基礎之上,而且還建立在對生產商生產過程的持續控制的基礎之上。此外,ENEC標誌的使用還受到歐洲的生產商和消費者組織及官方測試機構的監控。
現在ENEC協議附錄B中所列的歐洲標準已經在不斷增加。並且原來只允許歐洲製造商採用的“ENEC”標誌開始對全世界所有製造商開放使用。
ENEC標誌說明 – 出現在ENEC標誌右邊的數位是辨別CCA不同成員國的標識(注:不同的數字代表不同的成員國/認證機構,例如10代表VDE)。現在有21個成員國及23個認證機構。如果製造商希望的話,認證機構的標誌也可以加上。
認證機構與ENEC代碼:
代碼 | 認證機構 | 代碼 | 認證機構 |
01 | AENOR | 14 | Intertek Semko |
02 | SGS Belgium - Division SGS CEBEC | 15 | UL International Demko |
03 | IMQ | 16 | SGS Fimko |
04 | CERTIF | 17 | NEMKO |
05 | KEMA | 18 | MEEI |
07 | SNCH | 19 | ITCL |
08 | LCIE | 21 | EZÚ |
09 | ELOT | 22 | SIQ |
10 | VDE | 23 | TSE |
11 | OVE | 24 | TRLP |
12 | BSI | 25 | TÜV SÜD PS |
13 | Electrosuisse | 30 | PREDOM-OBR |
E/e標誌
歐洲對於機動車整車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統有安全認證的要求,具體體現為 E標誌和e標誌認證。
e標誌認證。
E標誌源於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佈的法規(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通常ECE成員願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標誌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E標誌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E標誌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E標誌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 | 德國 | E2 | 法國 | E3 | 義大利 | E4 | 荷蘭 | E5 | 瑞典 |
E6 | 比利時 | E7 | 匈牙利 | E8 | 捷克 | E9 | 西班牙 | E10 | 南斯拉夫 |
E11 | 英國 | E12 | 奥地利 | E13 | 盧森堡 | E14 | 瑞士 | E16 | 挪威 |
E17 | 芬蘭 | E18 | 丹麥 | E19 | 羅馬尼亞 | E20 | 波蘭 | E21 | 葡萄牙 |
E22 | 俄羅斯 | E23 | 希臘 | E25 | 克羅地亞 | E26 | 斯洛文尼亞 | E27 | 斯洛伐克 |
E28 | 白俄羅斯 | E29 | 愛沙尼亞 | E31 | 波黑 | E37 | 土耳其 |
e標誌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誌。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獲得e標誌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同E標誌認證一樣,各成員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 | 德國 | e2 | 法國 | e3 | 義大利 | e4 | 荷蘭 | e5 | 瑞典 |
e6 | 比利時 | e9 | 西班牙 | e11 | 英國 | e12 | 奧地利 | e13 | 盧森堡 |
e17 | 芬蘭 | e18 | 丹麥 | e21 | 葡萄牙 | e23 | 希臘 | e24 | 愛爾蘭 |
對於大部分的車用電子產品,E/e mark 的技術要求主要為產品的電磁相容性要求。對於E mark, 法規為ECE 10.02, e mark 為 95/54/EC。兩者的技術要求基本相同,要求整車或車載元部件的電磁騷擾的近場(1m測試距離)分別滿足寬頻和窄帶的限值要求。同時,對於車輛行駛控制相關的元部件滿足電磁輻射的抗干擾要求。
從2006年1月,e mark 的新指令2004/104/EC將取代95/54/EC。新指令對電磁干擾發放的限制與舊指令相同,但對需要進行抗干擾測試的產品的功能範圍有所明確和擴展。